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2022-5-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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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扬控发〔〕72号

为全力维护扬州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扬州地区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扬州地区加强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类诊所、门诊部、卫生站(所)等医疗机构全面停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的口腔科、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停诊。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医院和健康体检机构全面停诊;医院内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相关临床科室只保留必要的急诊,并按照相关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其余可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手术关,做到急症急治,非必须的住院、择期手术要尽量减少;可能发生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暴露风险的检查项目,如消化内镜、支气管镜、喉镜及肺功能检查等,内镜(含消化内镜、支气管镜等)仅开放针对危急重症患者的急诊内镜。所有手术患者均应进行核酸检测,减少院内感染风险。四、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医院内部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禁止探视。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六、所有医疗机构每天要对在院内重点科室(呼吸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科、小儿内科、老年医学科、产科)就诊、在院、新入院,有上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进行全面排查,每日监测体温,深挖流行病学史(拓展到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对重点对象要反复排查,开展呼吸道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对医技人员(包括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研究生)、在院护工,以及物业、医院食堂、超市(商店)、院内药店、餐饮等在院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对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医院上班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回到工作岗位;职工食堂取消堂食,实行分餐制;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食堂、超市、银行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八、继续提供诊疗服务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九、大力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院、医院医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发热咨询门诊”功能。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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