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狗咬人一口狗主人赔偿12万
2016-12-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案件回放
年9月16日下午3时许,在蓬溪县实验小学外,李海摆了一个铁板烧烤摊,他饲养的宠物狗也在摊边玩耍。随后,时年9岁的丁丁来逗这条狗,不料被狗咬伤右手掌大鱼际,伤口长度约2厘米。后丁丁的母亲付丽赶忙带着孩子到诊所消毒,又到蓬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和狂免球蛋白。9月19日,丁丁出现发热症状,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疑似狂犬病,住院6天后出院,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犬咬伤,用去医疗费.56元。后丁丁又出现言行异常等行为,表现为接触不合作,注意力欠集中,较兴奋,易激惹,存在可疑幻觉,被医院住院,住院17天后出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用去医疗费.13元。
法院判决事情发生后,付丽和李海张梅夫妇因赔偿问题发生多次纠纷,经派出所及司法所调解均未果,付丽和丁丁遂将李海张梅夫妇诉讼至蓬溪县人民法院。年3月18日,付丽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丁丁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丁丁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但是李海张梅夫妇对此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一个多月后,经双方共同选定,蓬溪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丁丁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起病与年9月16日被狗咬伤的纠纷事件有关;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海、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丁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在该案民事部分审理结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最终丁丁一家拿到了应有的赔偿款项。
以案说法蓬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犬只限养区养狗,没有经过批准、登记,也未定时进行免疫、检测,未拴养或圈养,以致发生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原告是逗狗时被狗咬伤,但也不能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就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言,原告被狗咬伤以后出现言行异常,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起病与年9月16日被狗咬伤的纠纷事件有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称,应激相关障碍是由事件引起,原告患病是因被狗咬伤及之后发生的种种事件共同刺激的结果,被狗咬伤是主要原因,但并不仅仅是被狗咬这一单独行为。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自担部分损失,酌定为15%,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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